來源:中國
近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提出取消18項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根據《通知》,下列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一)銀行貸款承諾;
(二)融資意向書;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股東出資承諾;
(五)其他資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
(七)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八)電網接入意見;
(九)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
(十)鐵路專用線接軌意見;
(十一)原材料運輸協議;
(十二)燃料運輸協議;
(十三)供水協議;
(十四)與相關企業簽署的副產品資源綜合利用意向協議;
(十五)與相關供應商簽署的原材料供應協議等;
(十六)與合作方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協議、框架協議(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除外);
(十七)通過企業間協商和市場調節能夠解決的協議、承諾、合同等事項;
(十八)其他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通知》要求,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將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及內容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前置條件。企業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有權拒絕將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要求。
近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提出取消18項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根據《通知》,下列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一)銀行貸款承諾;
(二)融資意向書;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股東出資承諾;
(五)其他資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
(七)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八)電網接入意見;
(九)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
(十)鐵路專用線接軌意見;
(十一)原材料運輸協議;
(十二)燃料運輸協議;
(十三)供水協議;
(十四)與相關企業簽署的副產品資源綜合利用意向協議;
(十五)與相關供應商簽署的原材料供應協議等;
(十六)與合作方簽署的合作意向書、協議、框架協議(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除外);
(十七)通過企業間協商和市場調節能夠解決的協議、承諾、合同等事項;
(十八)其他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通知》要求,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將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及內容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前置條件。企業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有權拒絕將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