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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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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國務院令(ling)
第731號
現公布(bu)修(xiu)訂后的《國家科學技(ji)術(shu)獎(jiang)勵條例(li)》,自(zi)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0年10月7日
國家科學技術(shu)獎(jiang)勵條(tiao)例
(1999年5月23日(ri)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國(guo)務院(yuan)令第265號發布 根據2003年12月20日(ri)《國(guo)務院(yuan)關(guan)于修(xiu)改(gai)〈國家科學(xue)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第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fen)行政(zheng)法(fa)規的(de)決定》第二次修訂 2020年10月7日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guo)國(guo)務院令(ling)第731號第三次(ci)修訂)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
作(zuo)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國家(jia)和世界科(ke)技(ji)強國,根據《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科(ke)學技(ji)術(shu)
進(jin)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yi))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guo)家技(ji)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di)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
家(jia)加大對(dui)自然科學基(ji)礎研(yan)究和應用基(ji)礎研(yan)究的獎勵。國家(jia)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qian)瞻性、理論性,國(guo)家技(ji)(ji)術發(fa)明獎應當注重(zhong)原創(chuang)(chuang)性、實用性,國(guo)家科(ke)學(xue)技(ji)(ji)術進步(bu)獎應當注重(zhong)創(chuang)(chuang)新性、效益(yi)性。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
重勞動、尊(zun)重知識(shi)、尊(zun)重人才(cai)、尊(zun)重創造的方(fang)針,培(pei)育和踐行(xing)社會(hui)主義(yi)核心價值觀。
第五(wu)條(tiao)
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將國家科學技
術獎授予追求(qiu)真理、潛心(xin)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de)科技工作者。國家科(ke)學技術(shu)獎的提名、評審和(he)授予,不受任何組(zu)織或(huo)者個人干涉。
第六(liu)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辦法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
織工作。對涉(she)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shi)。國家科(ke)學技(ji)術獎勵應(ying)當實施(shi)績(ji)效管(guan)理。
第七條
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
專(zhuan)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yuan)會和監督(du)委員(yuan)會,負責國家科(ke)學技(ji)術獎的評審和監督(du)工(gong)作。國(guo)(guo)家科(ke)學技(ji)術(shu)獎勵委員會的組成(cheng)人員人選(xuan)由國(guo)(guo)務院(yuan)科(ke)學技(ji)術(shu)行政部(bu)門(men)提出,報(bao)國(guo)(guo)務院(yuan)批準(zhun)。
第二(er)章 國家科(ke)學技術獎的(de)設置
第八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zai)當代科(ke)學(xue)技術前沿取得(de)重大突破或者在(zai)科(ke)學(xue)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xue)技術(shu)創新(xin)、科學(xue)技術(shu)成果轉化(hua)和高(gao)技術(shu)產業化(hua)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xiao)益、生態環境效(xiao)益或(huo)者對維護(hu)國家安全做出巨(ju)大(da)貢獻的(de)。國家最高(gao)科學技(ji)術(shu)獎不(bu)分等級,每(mei)次(ci)授予人(ren)數(shu)不(bu)超過2名。
第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
律,做出重(zhong)大科學發現(xian)的個人。前款所稱重(zhong)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前人尚(shang)未(wei)發現(xian)或者尚(shang)未(wei)闡明;
(二(er))具有重大科(ke)學價(jia)值;
(三)得到(dao)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ren)。
第十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
等重大技術發(fa)明的個人。前款所稱重大技(ji)術(shu)發明,應(ying)當具備(bei)下列條件:
一(yi))前人尚(shang)未發(fa)明或者(zhe)尚(shang)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jing)(jing)實施,創造顯著經(jing)(jing)濟效益(yi)、社(she)會效益(yi)、生態環境效益(yi)或者對維護(hu)國家(jia)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liang)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
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gong)獻(xian)的(de)個人(ren)、組織。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dang)具備下列條件(jian):
)技術(shu)創新(xin)性突(tu)出(chu),技術(shu)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xiao)益(yi)、社會(hui)效(xiao)益(yi)、生態環境效(xiao)益(yi)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zuo)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tui)動(dong)行業(ye)科學(xue)技術進步等方面有(you)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
等獎、二(er)等獎2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fa)(fa)現、技(ji)術發(fa)(fa)明或者創新(xin)性科學技(ji)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三(san)條(tiao)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
的下列外(wai)國人或者(zhe)外(wai)國組織:
)同中國的公民(min)或者組織合(he)作研究、開(kai)發(fa),取得重大(da)科(ke)學技術成(cheng)果的;
(二)向中國的(de)公民(min)或者組織(zhi)傳(chuan)授先(xian)進(jin)科(ke)學(xue)技術、培養(yang)人才,成效(xiao)特別顯著的(de);
(三)為促進中國(guo)與外(wai)國(guo)的國(guo)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國(guo)際科學技(ji)術合作獎不(bu)分等級。
第(di)三章 國家科學(xue)技術(shu)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yu)
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
名:
)符合(he)國(guo)務(wu)院科學(xue)技術(shu)行政部門(men)規定的(de)資格條件的(de)專家、學(xue)者(zhe)、組(zu)織機構;
(二)中央(yang)和(he)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yang)軍事委員會科學(xue)技術部門,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xia)市、計劃單列市人民(min)政府。香港特別(bie)行(xing)政(zheng)區、澳門特別(bie)行(xing)政(zheng)區、臺灣地區的有(you)關(guan)個(ge)人、組織的提名資格條件,由國(guo)務(wu)院(yuan)科學(xue)技術行政部門規定。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國(guo)(guo)駐外使館、領館可以提名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國(guo)(guo)國(guo)(guo)際(ji)科學技(ji)術合作獎的候選者。
第十五條
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提名辦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
性負責(ze),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ze)任。提名辦法由國務院(yuan)科(ke)學技術(shu)行政(zheng)部(bu)門制定(ding)。
第十(shi)六(liu)條(tiao)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
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yu)國家科學技術獎:
)危(wei)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wei)害人(ren)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de)的;
(二)有科研(yan)不端行(xing)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ding)被禁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shu)獎勵活動的;
(三)有(you)國務院科學技術(shu)行(xing)政(zheng)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di)十七條(tiao)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并及
時更新。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xue)科(ke)、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jiao)高的學(xue)術(shu)水平和良好的科(ke)學道德。
第十八條
評審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
關系(xi),可(ke)能(neng)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dang)回避。評(ping)審(shen)(shen)委員會的(de)評(ping)審(shen)(shen)委員和參與評(ping)審(shen)(shen)活動(dong)的(de)評(ping)審(shen)(shen)專家應當遵守評(ping)審(shen)(shen)工作紀律(lv),不得有利用(yong)評(ping)(ping)審委員(yuan)、評(ping)(ping)審專家(jia)身份牟取(qu)利益(yi)或者(zhe)與(yu)其他評(ping)(ping)審委員(yuan)、評(ping)(ping)審專家(jia)串通表決等可能(neng)影響(xiang)評(ping)(ping)審公平、公正的行為。評審辦(ban)法由國務院科(ke)學技術行政部門制(zhi)定。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設立評審組進行初評,評審組負責提出初評建議并提交評審委員
會(hui)。參與初評(ping)的(de)評(ping)審(shen)專家從評(ping)審(shen)專家庫中抽取產(chan)生。
第二十條(tiao)
評審委員會根據相關辦法對初評建議進行評審,并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
會提(ti)出各(ge)獎(jiang)(jiang)種(zhong)獲獎(jiang)(jiang)者和獎(jiang)(jiang)勵等級的(de)建議。監(jian)督委(wei)員會根據相關辦法(fa)對提名、評審和異(yi)議處(chu)理工作(zuo)全程進(jin)行(xing)監(jian)督,并向國(guo)家科學技(ji)術(shu)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國家(jia)科學技(ji)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jian)議(yi)和監督(du)委員會的報告,作(zuo)出各獎種獲獎者(zhe)和獎勵等級的決議(yi)。
第(di)二十(shi)一(yi)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
和獎勵等級(ji)的決議(yi)進行審核(he),報(bao)國務院批(pi)準。
第二(er)十二(er)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國(guo)家(jia)自然科(ke)學獎(jiang)、國(guo)家(jia)技術發明獎(jiang)、國(guo)家(jia)科(ke)學技術進步獎(jiang)由國(guo)務院頒發證書和獎(jiang)金。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guo)國(guo)際(ji)科學技(ji)術(shu)合作(zuo)獎由國(guo)務院頒發獎章和(he)證書(shu)。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辦法、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
會公布,接(jie)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安全(quan)的保密(mi)項(xiang)目,應(ying)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mi)法(fa)律法(fa)規的有關規定,加強(qiang)項(xiang)目內容的保(bao)密(mi)管理,在適(shi)當范圍(wei)內(nei)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負責(ze)建立提名專(zhuan)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ping)審(shen)委(wei)員(yuan)、評(ping)審(shen)專(zhuan)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xin)嚴重失信(xin)行為數(shu)據庫。禁止(zhi)任何(he)個人、組(zu)織進行可能影響(xiang)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ming)和評(ping)審(shen)公平、公正的活動(dong)。
第二(er)十五(wu)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jia)自然科學(xue)獎、國家(jia)技(ji)術發明獎、國家(jia)科學(xue)技(ji)術進步(bu)獎的(de)獎金數額由國務院(yuan)科學(xue)技(ji)術行政部(bu)門(men)會(hui)同(tong)財(cai)政部(bu)門(men)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jiang)的(de)獎(jiang)勵經費列入中央(yang)預算。
第二十(shi)六條
宣傳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
規定,做(zuo)到安全、保密、適(shi)度、嚴謹。
第二十七條 
禁止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責(ze)任(ren)
第二十八條(tiao)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
國務院科(ke)學技術行(xing)政部(bu)(bu)門給(gei)予通報批(pi)評(ping),取消其參評(ping)資(zi)格,并由所在單(dan)位或者有關部(bu)(bu)門依法給予處分。其他(ta)個人或(huo)者組(zu)織(zhi)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ping)審公(gong)(gong)平、公(gong)(gong)正的活動(dong)的,由(you)國務(wu)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gei)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can)評資格(ge)。
第二十(shi)九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國務院科學
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jia)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zhe)有關部門依(yi)法給予處分(fen)。第三十條(tiao) 獲獎者剽竊、侵占(zhan)他(ta)(ta)人的(de)發現、發明或(huo)者其他(ta)(ta)科學技術成果的(de),或(huo)者以(yi)其他(ta)(ta)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ji)術(shu)獎(jiang)的(de),由國務(wu)院科學技(ji)術(shu)行政部門報國務(wu)院批準后撤銷獎(jiang)勵,追回(hui)獎章、證(zheng)書和獎金,并由所在(zai)單位或者(zhe)有關部門(men)依法給予處分。
第(di)三十
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
技(ji)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ji)術行政部門給予(yu)通報批(pi)評;情節嚴重的,暫停(ting)或者取消(xiao)其提(ti)名資格(ge),并(bing)由所在(zai)單(dan)位或者有關部(bu)門依法給(gei)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tiao)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予以查處(chu)。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
信(xin)(xin)嚴重失(shi)信(xin)(xin)行為數據(ju)庫,并共享(xiang)(xiang)至(zhi)全國信(xin)(xin)用信(xin)(xin)息共享(xiang)(xiang)平(ping)臺,按照國家(jia)有關(guan)規(gui)定實施聯合懲戒(jie)。
第三十四(si)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提名專家、學
者涉嫌違(wei)反其他法(fa)律(lv)、行政法(fa)規的,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men)應(ying)當通報有關部門(men)依法(fa)予以處(chu)理。
第三十五條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shou)、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ze)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san)十(shi)六條
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安全領域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省、
自治區、直(zhi)轄市、計劃單(dan)列市人民(min)政府可(ke)以設(she)立項省級(ji)科學技術(shu)獎。具體辦法由設獎部門或者地方人(ren)民政府制定,并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men)及有關單位備案。設立省部級(ji)科學技(ji)術獎(jiang),應(ying)當按照精(jing)簡原則(ze),嚴格控(kong)制獎(jiang)勵(li)(li)數量(liang),提(ti)高獎(jiang)勵(li)(li)質(zhi)量(liang),優(you)化獎勵程(cheng)序(xu)。其他國家機關、群眾(zhong)團體(ti),以及參照公(gong)務員法管(guan)理的事(shi)業單位,不(bu)得設立科(ke)學技術獎(jiang)。
第(di)三十七條(tiao)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
活動中不(bu)得收取(qu)任何費(fei)用。國務(wu)院科學(xue)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dui)社會力量設(she)立科學(xue)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dao)服(fu)務(wu)和監督管理(li),并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ba)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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